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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幅提高种子生产经营门槛


农资网 2010年4月15日 09:40 【
近日,国家农业部发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明确规定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公司的检验仪器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育种场所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业内人士认为,新政提高了农作物种子经营门槛,不具备条件、没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将在一两年内被淘汰。
条件突出“自有”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新政策的出台,相对以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要求,无疑是提高了一个层次,内容也具体细化,种子加工检测设施要求、育种机构建设、繁种基地规划以及品种自主经营等都有明确的量化。
  “今年我们必须想办法在广州郊外购买地块,搭建种子加工厂房,完善贮藏设施,否则明年更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就难以通过了。”广东田联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耿文说,尽管公司为此将多投资300万元,但“还是有必要,因为以后还是要多销售自主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减少代销外地品种。”
  “过去检验仪器设备、育种实验室、种子加工干燥等场所可以租赁,无须具备自有产权,企业申请领证时只需出示情况说明或租赁合同就行。公告出台后,现在不行了,必须要有场地实景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产权材料,以及购买设施设备的清单、实物照片和相应的发票等产权材料证明。”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管理科科长李小宁介绍,除了上述育种硬件设施齐全外,更重要的是要求种子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自主生产经营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大批企业将出局
  “种业公司一定要有自己研究培育出来的合法审定品种,掏钱买独家销售权都不行。”李小宁说,公告明确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审定的,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不同省(区、市)审定(不含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5个以上(须为2个以上不同作物),这些品种必须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
  对于新政的出台实施,省农作物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胡学应研究员评价,从种业的长远发展眼光看,肯定是有必要的。“种业经营门槛提高,没有研发能力的种子企业面临淘汰,这有利于品种的创新和自主开发,减少侵权套牌事件的发生。”
  不过,有种业人士建议,省种子管理总站能否可以结合广东种业的实际,尤其是育种场地固定设施建设方面,可否短期内继续采用原来的租赁物业政策?或者允许部分中小种业公司延长租赁期。
  对此,省种子管理总站副站长何国威表示“不大可能”。他认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从事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门槛大大提高,今年是广东种子执法年,将对种子市场专项检查、重拳整治,肯定会有不少种子企业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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