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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肥产业政策导向分析


农资网 2009年1月6日 12:06 来源:农资导报 【
  化肥优惠政策———让化肥成本更低
  
  建国近60年来,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对被称作粮食的“粮食”的化肥,除了较大规模投资建设化肥生产装置之外,在政策上给予化肥产业以多种形式的支持和扶持。这些多年来针对化肥的优惠政策,对稳定和降低化肥成本、稳定化肥市场价格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概括起来,有以下七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1.对生产企业原料和能源的价格优惠
  
  一是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一直以来,中国政府给予小化肥生产企业以优惠电价的扶持政策,2003年12月国家对电价进行调整时,也明确不调整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保留原来的优惠电价政策。据有关部门测算,该项优惠政策每年可降低化肥生产成本60多亿元。
  
  二是对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大型尿素生产企业实行优惠天然气价格。据测算,该项政策可降低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尿素企业的生产成本约10亿元。
  
  三是对以煤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给予限制化肥用煤价格上限的政策。尽管煤炭价格是最早走向市场的化肥生产原料之一,但为保障化肥生产和稳定化肥价格,中国政府对化肥用煤的价格和运输采取了保量、限价的一系列措施。
  
  2.对化肥运输价格优惠
  
  化肥运输一直享受优惠运价政策。即便是在2003年12月16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调整铁路货运价格,但对化肥的铁路运价仍保留了原来的优惠政策,并继续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化肥铁路运价仅相当于同类化工品的30%左右。据测算,化肥优惠运价可使化肥运输成本平均每吨降低近80元,政府每年补贴50亿元。
  
  3.对化肥产品增值税实施的税收优惠
  
  自1994年起,复合肥(NPK)就一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磷酸一铵(MAP)产品自1998年1月1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磷酸二铵(DAP)产品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尿素产品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尿素在2001年、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2004年恢复先征后退50%增值税的政策,一直执行到2005年6月30日。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尿素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改为全额免征。
  
  4.对化肥出口实施的退税优惠
  
  自1997年起中国停止尿素进口,2004年3月以前中国政府对出口尿素给予50%~100%的退税政策;自2004年3月16日起,中国政府停止了化肥出口退税政策,并对出口尿素和磷酸二铵开始征税。
  
  5.对进口化肥及原材料实施低关税和减免增值税优惠
  
  2002年以前,中国政府对中阿化肥等依靠进口磷酸生产复合肥的企业进口的原料磷酸采取免征增值税和低关税的政策,以支持国内化肥企业的生产;自2008年5月20起,中国政府对进口硫磺采取免增值税政策;同时,大部分进口的化肥及生产原料都给予了低关税政策,进口关税税率都在4%以下。
  
  6.对冬储化肥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
  
  自2004年起,中国政府对化肥冬储采取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冬储化肥总量在500万~800万吨,每年财政总贴息在3亿~5亿元。
  
  7.对化肥产品的价格直补政策
  
  2004年,中国政府给国产和进口磷酸二铵每吨100元的补贴,总补贴数量为670万吨,补贴总金额为6.7亿元。
  
  化肥限价政策———让农民买得起肥
  
  伴随着化肥优惠政策和进出口关税政策调整的,是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化肥市场价格的干预措施。
  
  2004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改电字[2004]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产品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磷酸二铵需扣除财政补贴),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产品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储备费用和利息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水平中予以适当考虑。
  
  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限价措施。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尿素生产企业的出厂限价(1500元/吨±10%)的范围,从年产合成氨能力为30万吨以上扩大为15万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2006年——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出台发改价格[2006]124号文《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将尿素出厂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2007年——延续了2006年的限价政策。但由于国内外化肥及原料市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导致限价政策难以执行。
  
  2008年——国家发改委1月2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主要内容是:各地要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中国政府的化肥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所以,对化肥市场采取限价政策就在情理之中。限价政策是一种临时性政策,符合中国国情。虽然市场性不足,但有助于保证市场供需间的平衡,这种限价政策的取消,有待于下游粮食政策的完全放开。
  
  化肥关税政策———让农民买得到肥
  
  中国政府对化肥的进出口和市场价格也采取了很多干预措施。
  
  2004年——从2004年3月16日起,对尿素产品暂停出口退税政策;从2004年4月2日起,对磷酸二铵产品暂停出口退税政策。
  
  2005年——对尿素出口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从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尿素定额征收每吨260元出口暂定关税。200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尿素出口按30%征收关税,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15%征收关税。
  
  2006年——从11月1日起,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2007年——从2007年7月1日起,尿素和磷酸二铵两个品种不再享有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征收出口关税。2007年对尿素出口征收的是季节性暂定关税,具体标准为1~9月按出口额的30%征收,10~12月按15%征收。磷酸二铵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征收,具体标准为1~9月出口关税税率为20%,10~12月为10%。
  
  2008年——进入2008年,中国政府更是对出口化肥政策进行了强力干预:
  
  年初政策是:尿素产品,2008年第一季度关税按照3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35%征收,第四季度按25%征收;2008年加征磷酸一铵的出口关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关税相同,第一季度按照20%征收,第二、三季度按照30%征收,第四季度按照20%征收。
  
  2008年4月14日调整为: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2008年8月30日调整为:自2008年9月1日起到年底,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
  
  2008年11月14日,对出口化肥制定了最新的出口政策。主要内容是:经过调整的税率为:旺季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重钙的出口关税均为110%;对淡季出口化肥设定基准价格,淡季出口关税由125%~185%降低为10%~110%。方案执行日期由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月12月31日,规定尿素旺季为2009年2~6月、9月1日~11月15日,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7~8月、2009年11月16日~12月31日;重过磷酸钙旺季为2009年2~5月,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12月;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旺季为2009年2~5月、8~10月,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7月、2009年11~12月。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淡季出口税率的计算公式为:(1.1-产品基准价格/产品出口价格)×100%,基准价格分别为:2300元/吨、3700元/吨、4000元/吨和3100元/吨。
  
  中国进出口化肥关税政策,走过了由出口退增值税,到取消出口退税,再到加征出口关税,再到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路程,体现了政府限制化肥出口、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和让农民能买到肥的坚定决心。强力关税政策的出台,对抑制化肥大量出口,对稳定国内市场化肥供应量,保障农民能买得到化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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