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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审查种子广告情况的声明
http://www.ampcn.com 2006-11-21 15:29:36 浏览:

近一段时间,我省不断出现虚假种子广告。辽宁省种子管理局向社会声明:我局现不再具有对种子广告审查的权利;请用种个人和企业注意鉴别种子广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曾在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发布前应当由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003年4月29日,辽宁省农业厅《关于发布〈辽宁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试行)〉等六个审批(审核)程序的通知》(辽农种字[2003]15号),其中《辽宁省农作物种子广告内容审批程序》(试行)规定,在省级媒体发布种子广告的,由省种子管理局受理。
    但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条例》进行修改,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发布,依据《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执行。
    因此,《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以后,辽宁省种子管理局不再具有对种子广告审查的权利;而且我局也没有再进行审查种子广告内容的活动。
                                         辽宁省种子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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