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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种子法出台前争议仍存 聚焦寻租


农资网 2015年6月29日 10: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关键词:种子

经过今年4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和6月上旬的意见征集后,新《种子法》近期有望正式出台。《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业内对于目前新《种子法》拟继续施行的品种审定制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以企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品种审定制度束缚了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中国也想要打造一个像孟山都一样的种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鉴于中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种子市场化仍处于初期的特殊国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国家看齐,审定制度应予以保留。

  目前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老版同时作废),分为国审和省审,其审定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和各省确定的其它1到2种农作物。

  按照品种审定制度规定,一个企业研发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先获得参与品种审定的资格,进行数年时间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之后,才能获得市场化生产和推广的许可。而在新版种子法草案中,明确了上述两级审定的制度拟继续施行。

  “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官方审定的合法品种在市场上难觅踪影,另一方面,超出审定区域的‘黑种子’却泛滥成灾。”湖北省农业部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内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前所未有,但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依然突出,例如在鄂豫交界地带,农民用脚投票,催生出一条庞大的地下种子交易链,大量“官种子”填补不上的供应缺口最终靠的都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黑种子”补齐。

  湖南省一家种子公司负责人指出,品种审定制目前采用的试验方法已经沿用了几十年,其采取的单一化栽培管理模式,并未考虑品种对环境的个性化要求。同时,由于太过突出产量指标,片面强调在小范围试验中与对照品种的比较,忽视了相关栽培技术和配套措施的作用,导致大量本可以在实际大田表现突出的品种被扼杀在审定环节。

  “换句话说,品种审定就是用同一个方法去种几千个完全不一样的品种。这直接导致企业育种研发首先考虑的不是市场需求,而是如何通过品种审定。”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审定制度只可能推出同质化的品种。现实情况里,审定的‘三甲’甚至‘冠军’品种被农民抛弃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国农科院种业专家佟屏亚更是直指目前国内的种子产业是“计划经济的脑袋,市场经济的腿。”由于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监督,此间存在的寻租行为以及腐败现象也非常突出。

  湖南一家种子企业向记者罗列了他们参加品种审定的“打点清单”:报名环节10万元左右,试验环节包括筛选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共计100万元以上,审定环节打点100万元左右。“不仅专家官员要打点,就连在田里负责数据记录的一般工作人员一样要打点。一个品种从报名到最后审定,差不多要花250 万,而且临时‘打点’还不行,要长期‘经营’。”

  湖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一位前任委员直言:“大家其实都非常清楚那些数据是假的,都是跑出来、改出来的,已经没有秘密可言。这里面涉及各方利益,寻租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品种审定制度,我的建议是尽快取消。”

  尽管市场上对于取消品种审定制的呼声高涨,但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部分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我国登记在案的种子企业大大小小有5000多家,生产着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的种子,一旦取消品种审定,很多企业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认为目前我国仍然不适宜取消品种审定制。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又如此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之所以会出现反对的声音,是因为审定门槛相对较高,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了一些企业在供需矛盾中为生存发愁。相对于美国的企业,我国企业的研发能力还差得太远,现阶段审定还是必须的。

  中国种子协会另一位副会长李立秋也曾公开表示,目前品种审定确实存在公正性不高、相关人员有违规和腐败行为等现象,可以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修改,但暂不适宜取消。还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或政策上没有了“防火墙”,如果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跨国公司以其强大的科研投入和育种水平,可以选育出大量的优良品种,抢占中国种业市场。

  实际上,国务院近年来已经多次明确“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要求。对此,赞成取消审定制度的业内人士还建议,应以备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的品种审定制。作为目前世界通用的制度,有专家认为,备案登记制能真正把品种研发的自主权还给企业,让企业成为品种责任主体。实行备案登记之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应集中到建立、健全市场服务和保障体系上。

  有种子企业的负责人认为,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品种登记者获得种子生产经营的专利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种子销售带来的全部风险。这样也是积极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真正走向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良性轨道。

(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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