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管理,以稳定化肥价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黑龙江省成立了专门的化肥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小组,规范化肥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要求省内各化肥生产企业销售化肥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并且出厂价变动间隔时间
不得少于5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从严控制化肥经营环节的流通秩序。要求各化肥经销企业严格按照批发环节进销差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1%(利息、运杂费另加)执行。
此外,黑龙江省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化肥价格波动变化以及化肥储备、供应等情况,对本地区销售的化肥采取价格备案制。在春耕期间或追肥季节如果化肥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经请示当地(市或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制定本辖区化肥最高限价措施加以调控。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各地物价部门还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省有关加强化肥监管政策的宣传讲解工作,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