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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子工作发展概述
http://www.ampcn.com 2005-2-22 13:05:55 浏览:

陈凤龙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具有生命力的特殊的商品,是生物科学技术的具体体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无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以及未来农业,都不可能离开

种子,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作物产量的高低和产品质量的优劣。

    中国是世界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在7000多年前先辈们就从事着农业生产,很早就认识到种子的重要性。《诗经、大雅、生民》中就提到“嘉种”(良种);《吕氏春秋》中记述了6种作物的选种;《汜胜之书》中记述小麦的选种留种方法,“取麦种,候熟可获,择穗大强者,斩,束立场中之高燥处,爆使极燥。”这种优中选优的方法被后人沿袭采用。可是旧中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状态国力衰弱,科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种业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种子工作。1949年12月农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确定推广良种为恢复和发展农作物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新中国的种子工作由此展开,并经历了“家家种田,户户留种”到“四自一辅”,再发展到“四化一供”,如今又进入了一新的阶段——“种子工程”阶段。

1  1949~1957年,“家家种田,户户留种”阶段

建国初期,国家尚未建立专门的种子机构。1950年2月,农业部召开华北农业技术会议,制定了《粮食作物良种普及计划实施方案》,(1951年12月农业部正式发布时改为《粮食作物良种普及和实施方案》),提出就地选种就地推广的原则,农村普遍实行“家家种田,户户留种”。随之开展起大规模的群选群繁运动。但这种留种方式使优良品种的推广受到很大限制。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的后期,省、专区、县级国营农场发展较快,并承担起良种繁育的任务。到1954年,各级农场发展迅速,已达2300多个,耕地面积11万hm2,生产良种3200万kg。农业合作化(1956年)以后,逐步把良种繁育工作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

    2  1958~1977年“四自一辅”阶段

    1958年,为适应当时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形势,中央政府召开全国种子工作会议,提出:“主要依靠群众,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必要的调剂。在“四自一辅”的方针指引下,全国各地逐步建立起的县良种场为骨干、公社良种场为桥梁,生产队种子田为基础的三级良种繁育推广体系,使农业生产用种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生产条件的改善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种留种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其主要缺点是繁育制种零星分散,技术力量差,隔离条件不能保证,致使种子纯度和典型性难以达到要求,“一年纯、二年杂、三年就退化”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进一步推动种子工作的发展,1972年国务院批准农林部关于当前种子工作的报告中再一次强调要“坚持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调剂的种子工作方针”。同时要求:以县为单位逐步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选种工作,优中选优,提纯复牡,不断提高种子质量,就地解决生产用种。

    3  1978~1994年,“四化一供”阶段

    1978年5月,国务院批转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要求建立种子公司和种子生产基地,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品种布向区域化,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即“四化一供”)。

    1978年原农林部成立中国种子公司,随后各省、地、县相继成立种子公司(站),到1993年,全国各级国有种子公司已达近2700家,其中县级种子公司(站)2323个,地、市级种子公司(站)330个,省级种子公司(不包括台湾)30家,到1995年,全国有600多个县种子公司已具有相当规模,5万个乡镇绝大部分建立了供种站,开展良种供应业务,各级国有种子公司每年供应良种35亿kg,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经营量达10亿kg。

    我国在第6个五年计划期间(19811985),从国外引进了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流动加工车、光电色选机。种子加工业实现了零的突破,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种子加工设备落后的面貌,到“六五”末期,我国还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建成小型种子加工厂112个,拥有各类种子精选机9500多台。在这5年间,全国累计机械加工种子达50亿kg。也是在这个时期,我国的种子包衣技术随之发展起来,种子包衣技术是农业技术的一次革命。它把种子与植保技术、施肥技术、植物生长调控技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极大地提高了种子的科技含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业生产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到1995年,全国推广种子衣剂8000t,使用面积600万hm2,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化一供”极大推动了我国种子事业的发展,在我国种子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加速我国农业向现代化迈进的一条重要措施。第一,有利于提高制种产量,改善种子质量,保证种子的纯度和典型性。以前生产队种田又制种,容易顾此失彼,每年制种田废弃面积达20%。实行“四化一供”后,由种子队专业制种,便于保证种子的数量和质量。第二,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专业化制种才能保证种子的机械加工,种子精选后又可以节约播种量。第三,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以后,改变了品种多、乱、杂现象,保证优良品种潜力的发挥。

    4  1995以来,“种子工程”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种子体制弊端开始逐步显现出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种子服务体系已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这个时期种子工作中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生产用种多、乱、杂;二是组织结构小、散、低;三是政事企职责乱;四是育、繁、推相脱节。更为严重的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各地经济实体发展速度加快,假劣种子坑农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改变上述局面,国务院于1995年9月在天津召开全国种子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创建种子工程,推动农业上新台阶。从此我国种子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4.1  “种子工程”的内容

    “种子工程”可以看作是一个大的系统,具体由5个子系统组成。一是良种引育,二是生产繁殖,三是加工包装,四是推广销售,五是宏观管理。具体内容涉及:研究(育种)、试验、生产、加工、推广、营销、管理等,亦即种子工作的全部内容。

    建国以来三个阶段的种子工作方针中,都不包括育种的内容,“种子工程”增加了育种内容,是新时期的大势所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育、繁、推相脱节,育种是国家科研和教学单位的任务。种子生产和推广经营则是种子公司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的分离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种业的发展。因此,在“种子工程”中加入育种内容顺理成章。

    4.2  “种子工程”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总体要求,适应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品种、技术、设施和管理的潜力的同时,增加投入,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种子产业。

    4.3  “种子工程”的总体目标

    促进我国种子工作迅速实现四个根本性转变,即由传统的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化大生产转变;由行政区域的自给性生产经营向社会化、国际化、市场化转变;由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向专业化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转变;由科研、生产、经营相互脱节向育、繁、推一体化转变。最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种子产业体系。

    4.4  实施“种子工程”的步骤

    以种子加工和包装为突破口,抓中间带两头;以建设种子生产基地为基础,促进种子生产专业化。建设一批国家级原种场、种子生产基地以及国家南繁基地;以组建种子集团为途径,促进育、繁、推一体化;以良种选育、引进、筛选、提纯、扩繁为重点,加速品种更新换代,建设国家级农作物改良中心和分中心;强化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建设和完善一批国家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认证中心、国家级区域试验站、国家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国家级种子信息服务网络终端;完善和建立种子法律法规制度、技术标准,改革种子管理体制,加大种子宏观管理调控力度。

    自1995年实施“种子工程”到1999年,我国共育成并推广农作物新品种1210个,推广面积达5066万hm2,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换率达56%,良种覆盖率达951%,全国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量达到80亿kg,种子加工也得到相应发展。良种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中的贡献份额由1995年的30%上升到40%。由于加强了管理,市场流通的种子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3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农业部发布第l4号令,公布第一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表明我国将在国际公认的植物新品种准则下开展这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它将有益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增加对植物育种领域的投入,从而育成更多的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种子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种子行业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成熟,标志着农业、林业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种进程中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种子法》的实施,也必将进一步繁荣、发展、规范种子种苗市场,加快种子工程的实现,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种子法》在立法上,借鉴国外“种子法”的成功经验,增加了一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内容,注重解决好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解决种子管理体制中政事,政企不分的问题,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加强了种质资源的保护;三是强调了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改革了品种审定制度;五是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实行许可制度,并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但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等4种情况可以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六是突出了种子质量管理;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切实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国种子事业步入健康发展的法制轨道,为尽早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一粒种子可以改世界”,足见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种业兴则农业兴。建国50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种子工作,保证了农业生产对种子的需要,同时,种子又对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品质、提高复种指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以及引导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种业正面临着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加剧,面临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变革所产生的新的压力,同时,还面临着新技术浪潮所带来的新的挑战。这要求政府高度重视并努力支持植物育种和种子的基础性研究工作,鼓励企业向育种、种子生产和加工领域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我国的种子加工水平和营销水平,提高我国种业的国际化水平,加强种子法制体系建设,加大国家对种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唯有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协同努力,才能早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我国种业新体系,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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