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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种子市场实施价格管制的经济学分析
http://www.ampcn.com 2004-12-28 4:10:47 信息来源:玉米种子论坛 浏览:

内容提要:本文以我国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种子市场实施价格管制为出发点,用经济学价格管制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种子市场的特征、种子价格上涨或经销环节利润率过高的原因、实施价格管制的可行性及价格管制目标能否实现等问题。本文认为,价格管制对我国种子市场只具有部分适应性,种子市场价格过高或不合理现象并不都适合通过价格管制来治理。要从根本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证种业长远、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和种子市场的全面规范与建设。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种业的发展,种子企业由《种子法》颁布前的2700家增加到7800家,种子销售网点更是增长迅速。同时,种子市场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1997~2002年,种子行业销售额前50名企业中,国有独资种子企业的种子销售额由17亿元下降到15亿元;与之相对的是,有限责任种子公司的种子销售额则由5亿元上升到35亿元。这标志着我国种业多元化市场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而且,一些大型种业集团成功上市,取得了可喜的经营业绩。其中,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722万元、3796万元和4033万元,2000年、2001年的净利润分别比前一年增长39.46%和6.24%;2000年、2001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36元、0.38元:2001年每股净资产为7.49元。   与此同时,一个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即种子价格明显上升,部分企业或产品的利润率偏高。近年来,一些杂交种子的价格上涨幅度达到1倍以上,大田作物常规种子的毛利率平均为15%~25%,而水稻、棉花等作物的杂交种子和瓜菜种子的毛利率高达50%以上。不仅如此,种子流通环节(种子批发商、零售商)的毛利率也十分可观,有的甚至达到40%左右,远远高于2002年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8.03%的平均毛利率。更有甚者,少数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长江流域擅自经营国家禁止推行的一些抗虫棉品种以牟取暴利,0.5公斤棉花种子的零售价格竟高达140元,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市场价格混乱。   一些省份,例如江苏、辽宁、河南、湖南等,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对种子市场实施最高限价、最高差价率限定等价格管制政策。例如,江苏省2001年实施的《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就明确制定了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而且规定批发环节价格综合差率不得超过20%,零售环节价格综合差率不得超过15%(综合差率包括利息率、运输及保管损耗率、经营管理费用率和利润率)。   价格管制对我国种子市场是否具有广泛的针对性?种子市场价格过高或不合理是否完全适合通过价格管制进行治理?本文试图运用价格管制的基本理论,从我国目前种子市场的特征、种子价格较高或经销环节利润过大的原因、实施价格管制的可行性以及价格管制目标能否实现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价格管制及其对象、目的   价格管制是政府限制垄断势力的一种方法,指政府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制定商品价格。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价格管制的主要原因是垄断的存在。这里的垄断指卖方垄断,即市场上某个行业或某种产品只有一个卖方,但有许多买方。因而这个厂商(卖方)就处在一个特别的位置上,它可以自行提高产品的价格而不必担心有其他竞争者通过较低的价格来抢夺市场份额。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同完全竞争厂商一样,必须将其产量定在边际收益曲线(MR)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之处,也就是使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由于完全竞争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为同一条线(d=MR=AR=P),因而厂商利润最大化时的价格pm正好等于边际成本(MC),厂商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见图1)。而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不同于完全竞争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其边际收益曲线(MR)总是位于需求曲线(D)下面。因此,一般情况下,垄断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时的价格(pm)总是高于边际成本(MC)(或平均成本AC)(为简化起见,假定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且固定不变),而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qm则低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产量,因而垄断厂商获得了超额利润,而消费者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pm接受较少的产品qm(见图2)。很显然,垄断势力的存在使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使厂商受益。为此,政府有必要通过对垄断厂商设置最高限价,促使他们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或接近最优状态,也就是使产量增加到q水平,在q产量水平上,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意味着消费者为获得额外一单位产品所支付的价格正好等于厂商生产该额外产品所花费的成本。这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   由此可见,价格管制政策的运用缘于垄断势力导致的较高的垄断价格和较低的产量(这里含有一个暗示,即垄断厂商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惜让一部分生产要素闲置,也就是垄断厂商的产量低于其生产能力)。因此,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垄断厂商(产品),尤其是自然垄断厂商(产品)。   价格管制的目的在于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垄断产品价格,使垄断厂商的产量接近或等于q点上的产量水平,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要。同时,在这一新的产量水平q上,价格接近或降至边际成本或者最优状态下的均衡价格P(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不宜使价格降至边际成本,最好使管制价格等于平均成本),从而消除或减少由于垄断带来的高额利润,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社会福利。   三、价格管制对我国目前种子市场的针对性分析   (一)种业的市场特征   从市场主体数量及市场控制程度看,我国种业市场兼具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的特征。从整体看,我国种业高度分散,集中度明显偏低。全国7800家种子企业总资产共165亿元,其中,50强企业(指按研发能力、资产实力、销售额、生产加工能力等指标综合评分排名前50位的企业,下同)43亿元,只占26%。2003年,我国种子企业中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只占0.8%,59.8%的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小于500万元。市场占有率状况也显示我国种子市场集中度很低。1997年,我国种业销售额前10名企业的种子销售额占整个市场份额的4%,前50名企业占8%;2002年,种业销售额前10名企业的种子销售额占整个市场份额的10%,前50名企业则占21%。尽管这些数字显示我国种子市场的集中度近年来有所提高,但与其他集中度高的行业和国外种子行业比较,我国种子市场的集中度仍明显偏低。2000年,世界种业10强企业的销售额占全球种子市场销售额的24%,而我国种业10强企业的销售额同期只占全球种子市场销售额的0.8%。2002年,我国种业销售额前50名企业的销售额约50亿元人民币;而2000年,美国先锋公司和孟山都集团的销售额就分别达19.9亿美元和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65.17亿元和141.1亿元。也就是说,早在2000年,美国两大种子集团的销售额就分别相当于我国种业销售额前50名企业2002年销售额总和的3.3倍和2.8倍。可见,我国种业目前还没有形成很强的垄断势力。   从市场买方看,作为种子的消费者的农户多达3.5亿,且没有形成一个联合或联盟(像日本的农协)以打造买方垄断势力,提高讨价还价的能力。高度分散的卖方和买方的相互作用使我国种业市场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性质。   同时,由于种子本身的技术特性,少数种子公司对一些品种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垄断性。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杂交种子的生产经营上。例如,油菜种子华杂6号是由“双低”甘蓝型油菜细胞质雄性不育系8086A和“双低”恢复系7-5配制出的半冬性甘蓝型杂交种,它的父本、母本由武汉联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所以,该公司在华杂6号这一油菜品种上具有垄断势力。但是,油菜有很多品种,例如华杂系列、中油杂系列、秦油系列、皖油系列等,不同品种的油菜种子间存在价格竞争,任何一个差异化品种的拥有者在定价时都不可能不顾及其他竞争者。同时,由于油菜与小麦在生长季节和种植区域上完全相同,油菜种子与小麦种子间也有一定替代性,油菜种子与小麦种子客观上也存在竞争。   由此可见,我国种子市场具有双重性:从整体的供需双方状况看,它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特性;从特定品种的供应看,它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即使这样,由于同种作物存在多个有竞争实力的品种,“一品独大”的格局还没有形成。   种子市场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目前种子价格较高并不完全或主要是由垄断所造成的。由此,可以认为,作为主要针对垄断势力的价格管制政策尽管可以遏制少数品种价格过高的现象,但对整个种子市场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种子市场价格上涨及利润率较高的原因   既然垄断不是种子价格高的主要或唯一原因,那么,导致种子价格上涨、少数企业或一些经营环节利润率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1.与近年来农业发展的大环境相关。加入WTO后,为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我国政府对农业发展目标进行了相关调整,从原来的只注重农产品产量转变为既注重产量,又注重品质与效益,从而刺激了农民对农作物良种的需求。目前,我国农作物良种的生产量有限,供不应求,自然导致价格有所上升。尤其是最近两年,大宗农产品价格明显上升,农民种植收入提高,加之以前种子价格偏低,农民对种子提价有一定的承受力。据美国SEMINIS公司对中国市场所做的调查,农民愿意花相当于普通种子价格的2~3倍的高价购买高质量的种子。2004年笔者对湖北省谷城县农民做的问卷调查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在对“决定购买种子时,下列哪些因素考虑比较多”这一问题的回答中,70%的被调查者选择“种子的增产潜力”,36%选择“种子品质”,22%选择“种子价格”(有重复选择)。可见,随着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调整和发展环境的变化,农民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购买种子时,价格已不是首选因素。这无疑为种子的适当提价和种子企业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提供了可能。   2.与种子商品的需求特点和近年来种子质量的提高有关。种子作为生产要素,与消费品具有不同的需求特性。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的吃、穿、住、行等;厂商购买生产要素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而是为了通过生产和出售产品获得收益。因此,厂商购买生产要素的效用,取决于该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的能力和消费者对其所生产产品的需求。农民购买种子时同样要考虑这一问题。在预期生产的农产品能够全部出售的前提下,对种子效用的衡量就是它能增加多少产量及收益,只要种子效用大于种子购买成本,农民就会选择购买种子。进一步推论,如果种子增产效果明显,即使价格较高,农民也乐于购买。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更新和推广速度加快,一批质优、高产的新品种不断面世,为生产和经营这些品种的企业拓宽了利润空间。虽然这些新品种的种子价位较高,但农民使用它得到的效用更大。所以,总体上讲,农民还是得到了实惠。例如,现在湖北市场上俏销的油菜种子华杂6号,比一般品种增产20%以上,农民使用华杂6号油菜种子,1亩耕地的种子成本为8元,尽管比使用一般品种多2~4元,但每亩耕地可增加收入60元左右,所以,即使华杂6号种子价位高,农民也愿意购买。   3.与国家负担了一部分研发成本有关。种业是高科技产业。国外大型种子集团都有自己独立的研发机构,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开展育种研究。美国种子产业1998年投入1.8亿美元进行玉米育种,相当于销售收入的10%;法国利马格兰公司2000年科研投入为4.5亿法郎,相当于销售收入的12%;KWS种业集团公司科研投入相当于销售额的15%。这些巨额投入最终都计入成本。与之相比,我国种子企业科研投入不够。全国种业50强企业中,科研投入相当于经营额10%以上的只有2家,在5%~10%的有8家,其余40家都在5%以下,50强之外的其他企业研发投入就更少了。在我国,研究和开发一个良种通常需6~7年的时间,现有民营种子公司绝大部分成立于最近几年,且由于资本积累不够,前期对科研的投入都很少。由此看出,近几年推广的新品种大都产生于国家投资的农业院校及科研院所。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新品种近乎无偿地为种子公司开发利用。如果将国家多年来对育种的投入计入开发成本,则在现有种子价格水平下,我国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将会大大下降。所以,如果考虑到国家对育种的实际投入成本,我国现有种子价格并不高,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与国际种子市场价格比较,我国种子价格明显偏低,现在的种粮比是2:1~8:1,而国际市场种粮比为15:1~25:1(张立杰、李烨,2003).这说明,我国目前一些种子企业的高利润率存在一定的泡沫与水分,是因为少计成本而造成的利润虚增。   4.与市场发育程度低、规范性差有关。虽然近年来我国种业发展较快,但总体上讲,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首先,行业内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少。许多企业尤其是成立不久的民营种子企业既没有自己稳定的销售网络,也没有树立自己的品牌,需要借助经销商宣传其产品以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为刺激经销商加大对自己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一些种子企业不惜给经销商很大的返利空间。例如,某些企业2003年每0.5公斤油菜种子给经销商的返利空间为12元左右,加成率(种子销价与种子进价的差额占种子进价的比率)为67%,整个经销环节的毛利率约为40%。其次,市场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仍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一个新品种能否顺利进入当地市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疏通各种关系,是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种子公司需要借助当地有一定影响和社会关系的经销商帮助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再次,种子市场信息化水平低。农民主要是从地方电台广告、当地乡村干部和经销商处了解种子信息,而且地方电台广告有许多就是种子企业委托经销商做的。所以,作为种子终端消费者的农民,其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种子经销商。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我国种子营销渠道为经销商所控制,种子经销商正是利用这种位置牟取过高的利润。另外,市场管理混乱,给少数不法商贩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可乘之机。例如,一些商贩为牟取暴利,将未经审定或不允许在特定区域推广的品种的种子混入市场,高价出售,导致一些种子价格过高,例如文章前面所提到的一些抗虫棉品种等。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目前种子市场价格较高、利润空间大是由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其中,有些是因为种子市场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和种子质量提高而带来的种子价格的正常上扬,只要种业市场规范,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一定时期后,高质量种子的供给量将会自然增加,供需新的平衡将使实际价格回落到较低的水平。所以,对于此类原因引起的价格上涨实施价格管制既没必要,也不合理。对于因为科研投资和成果转化体制不畅所导致的一些种子企业利润率过高的现象,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尽快调整国家农业科研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领域,并明确国家对其投资所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开发的相关权利。对于因为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种子批发、零售环节毛利率过高的现象,价格管制可作为重要措施。但是,同时必须加大种子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的力度,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规范市场管理,只有这样,价格管制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至于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国家规定,高价兜售禁止销售的种子,就不仅仅是价格管制的问题了,对他们应该严格取缔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目前种子市场价格管制的可行性   《种子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种子尤其是大宗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一直属于计划调节,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各个环节的加价率(或毛利率)基本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和控制。应该说,在种子市场价格管制上,政府有一定经验。问题是,现在的种子市场与以往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种子法》颁布后,我国种业基本进入市场化运行轨道,如何保证价格管制政策的实施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法则,不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已成为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新品种的选育开发速度加快,目前,市场上品种数量较以往大大增加,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增多,不同品种无论在产量、品质还是抗性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进行价格管制时,如何准确鉴定不同品种的质量差异,对不同品种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分别制定不同的最高限价,也是十分棘手且不容易准确把握的问题。另外,目前,我国种子行业的企业数量已大大超过《种子法》实施前,尤其是种子批发商、零售店更是数量众多,仅湖北省就有种子零售网点12000多家,其中,许多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档案,很难对其具体的经销量、经销价格进行掌握和控制。这为价格管制的实施造成了困难,即使勉强实行,也需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意味着价格管制的执行成本将会很大,执行不当甚至得不偿失。   (四)价格管制的效果   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价格管制的目的是使垄断厂商提高产量、降低价格,减少消费者损失,增加社会福利。我国当前在某些地区已经或打算实施的种子市场价格管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降低或规范种子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应该说,它的出发点是好的,对于抑制种子行业少数不法商贩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可以起到一定作用,而且从短期看,确实可以通过降低种子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种子价格必然受到供求的影响。目前,我国某些种子价格高与市场上高质量种子供给满足不了需求有关,而且相对较少的良种供给量并不完全是种子企业有意限制产量所导致的,恰恰相反,是由种子企业经营规模小、生产能力低造成的,这正说明国家需要通过一定政策来扶持、促进种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大多数民营种子公司发展历史短,制种基地建设不够成熟,同时,一些种子公司的管理水平还应付不了较大的种子生产规模,而且种子供给的短期价格弹性低。所以,种子公司在政府限价的情况下,一定时间内不可能通过提高生产量使其总利润保持在原有的水平,这对规模本来就比较小的种子公司快速积累资金,应对国外种子集团的挑战十分不利。即使种子公司勉强扩大生产量,在现有的种子基地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下,种子质量难以保证,最终还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我国种子市场从总体看仍处于高度分散状态,完全竞争是其主要特征,因而垄断并不是市场价格高或利润率高的主要原因。   第二,造成近年来我国种子价格上升快、经销环节利润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情况可以通过价格管制来调整,有些则不宜采用价格管制政策,还有一些需要配套运用包括价格管制在内的多种市场管理手段综合调节。   第三,从目前我国种子市场的实际看,真正、全面落实价格管制有一定难度,可能会导致管制成本过高。   第四,价格管制对于遏止部分地区、企业、品种及环节的高价位、高利润率确实有一定效果,对于规范种子市场、保护农民利益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当,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种业的发展并最终影响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建议   对我国种业而言,价格管制只是政府管理市场的一个很小的方面。要从根本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证种业长远、健康发展,为农民提供价格合理的优良种子,必须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和种子市场的全面规范和建设。为此,本文建议:   1.调整国家有关育种的科研投资方向。政府应适时退出种子尤其是杂交种子的选育、开发等应用研究领域,加大对种子重要性状的遗传学特点、原理以及种质资源开发和保护等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为种子企业进行良种选育、开发提供理论和基础支持。   2.严格立法,加强品种审定制度和品种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一是规范审定过程,提高审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二是严格执行只有经过审定的品种才能开发的规定,对于未经正式审定就进入市场的品种应坚决予以取缔。   3.彻底打破地方封锁,清除进入壁垒。应通过立法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公平竞争、资源自由流动的大市场;规范各地区政府农业部门的管理活动,将现在政府农业部门与其所属的种子企业彻底脱钩,保证农业管理部门公平执法,并为种子企业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4.加快种业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为各种子市场主体提供客观、真实的市场信息。首先,要完善政府种业信息网络,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可考虑由国家出资,委托民间信息咨询机构开展种业信息咨询服务,营造种业信息服务的竞争态势,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再次,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防止虚假信息和广告对农民的侵害。摘自:2004.9(31—37)《中国农村经济》(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管理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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