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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尿素市场动态简报
 
化肥零售经营限制放开
http://www.ampcn.com 2008-11-10 10:23:24   浏览:6215

  我国对化肥等农资品历来实行专营制度,虽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逐步放开管制,但普通企业和个体户经营化肥仍需挂靠到供销社或农业'三站'(即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等机构。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制度已正式宣告'寿终正寝',从现在起我市放开化肥零售经营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零售经营。

  '今年5月份,省工商局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推出了六项改革措施,其中一项就是放开对农资(化肥)经营单位的登记,随后又下发文件,明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化肥零售业务,拓宽农资流通渠道’。'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放开了对化肥零售经营的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零售经营,这意味着化肥专营制度彻底瓦解。'

  据统计,今年我市新设立从事化肥零售经营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18户,目前全市从事化肥销售的企业有27户、个体工商户175户。市工商局表示,市场开放后将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农民用上合格的农资产品。

  据了解,农资经营体制改革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而艰难推进的。1988年,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州供应站、各级供销合作联社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专营','除基层供销社和农业技术服务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经营'。

  1996年,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经营的主渠道,生产企业、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是农资商品经营的辅渠道,经营主体得以扩大。不过,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仍不得经营化肥、农药。上述通知还同时明确,化肥、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供销社申请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当年9月13日废止,省农业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均要求停止颁发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商允许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规定,对外商逐步放开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且不限制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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