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合格产品: a) 检验结果符合5.2所规定的技术指标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b) 产品有效活菌数符合指标,杂菌率不符合指标,但小于本标准规定的两倍时,而且在马丁培养基平板上霉菌数小于30×10-5,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也可判为合格产品; c) 产品有效活菌数及杂菌率符合指标,在水分、外观、pH值、细度等次要检测项目中,有两项不符合技术指标,也判为合格产品。
8.3.2 不合格产品: a) 产品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技术指标或投入菌种没有完全相应的检验出,判为不合格产品; b) 产品杂菌率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两倍,判为不合格品; c) 在10-6马丁培养基平板上霉菌数,判为不合格产品; d) 产品水分、pH值、细度、外观等次要检测项目中,有3项不符合技术指标,判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