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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田间检验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5-2-24 8: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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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种字[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审前的田间检验工作,客观地反映农作物新品种及其亲本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现将辽宁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田间检验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鉴定田块的选择 
    鉴定田块应选择肥力中等、具有排灌条件的地块。作物生育
期间应有相应的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种植株数和方式
    1、 杂交种一代至少应种植2000株以上,单株种植。
    2、 水稻亲本和常规种、玉米自交系和常规种、高粱亲本和常规种,大豆、小麦新品种应种植4000株以上;棉花亲本和常规种、马铃薯新品种应种植2000株以上,单株种植,行间及株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便于田间管理及鉴定。水稻亲本不能喷洒生长调节剂或做其他处理。不育系应在开花前套袋(不能少于100个袋子),以便于检查其自交结实情况。亲本鉴定应单独种植,不能在繁制种田中种植。
    三、鉴定时期
    水稻、玉米、棉花、高粱的鉴定时期一般为盛花期,小麦鉴定时期一般为灌浆成熟期,大豆鉴定时期一般为鼓粒期,马铃薯鉴定时期一般为薯块膨大后期。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应在报审前向承担鉴定的质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品种名称、鉴定时间、鉴定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附品种标准两份。
    四、鉴定单位
    1、省级科研育种单位申报品种由辽宁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鉴定。
    2、 市、县级科研育种单位或个人申报品种由所辖市有资质的市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鉴定;其所辖市没有质检机构的,暂由辽宁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担鉴定。
    3、外省参加辽宁品种区试的单位或个人,需在辽宁境内建立鉴定田,由鉴定田所在地市级质检机构承担鉴定;其所在地市级没有质检机构的,暂由辽宁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鉴定。
    五、鉴定要求
    1、鉴定人员应为省批检验员并不少于2人。
    2、检验报告由鉴定单位的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方可生效。
    3、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鉴定单位留存。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辽宁省质检机构明细
        2、 农作物新品种及其亲本田间检验报告(样本)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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