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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发布日期:2004-12-9 13: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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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许可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第50号令《农药生产许可办法》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 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1、符合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要求;
 2、申报产品的成分结构明确、生产工艺国内领先、技术来源合法;
 3、有可行的的“三废” 处理技术和符合上海地方环保达标排放的设施、并达标排放;
 4、有能确保农药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严格培训 的熟练生产工人;
 5、有经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6、所申报生产产品必须取得农药登记;
 7、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符合上海地方安全、卫生环境的设施,厂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
 8、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制新品种、科研单位和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品种,企业工商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但在正式投入生产后,企业工商注册资金在一定的时间内仍要达到有关规定;
 9.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1、必须是已经国家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
  2、符合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要求;
  3、申报农药产品成分结构明确、生产工艺国内领先、产品和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技术和符合上海地方环保达标排放的运行设施;
  5、有能确保农药生产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严格培训的熟练生产工人;
  6.经市技术监督局备案,产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质量保证体系;
  7.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符合上海地方安全、卫生环境标准的设施。
 
申报材料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应标有注册资金的数额,未标有注册资金的应补充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资金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新上原药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件;
   4、企业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分以下几种类型提供:
    (1)新增原药应提供环评批复意见;
    (2)新增剂型应有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
    (3)其他产品可提供环保部门常规性检查验收意见;
   5、提供国家授权专利证明或省、市级以上的技术鉴定文件;
   6、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1、农药生产企业批准文件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标有注册资金的数额,未标有注册资金的应补充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资金证明;
   3、已经备案的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书;
   4、药效试验报告;
   5、毒性测定报告;
   6、经市技术监督局认定,有合法资质的质量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7、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国家统计局B201表)(原件);
   8、新增原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上原药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件。凡是国内首次申报投产的新品种及其制剂,必须提交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9、企业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分以下几种类型提供:
     (1)新增原药应提供环评批复意见:
     (2)新增剂型应有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
     (3)其他产品可提供环保部门常规性检查验收意见;
   10、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
   11、分装产品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12、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5、6、8、9、10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4、5、6、9、10项规定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6、9、11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前款1、2、3、6、7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企业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前款1、2、3、6、7、11项规定的材料。 
许可程序及时限 收到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后50个工作日内 
负责许可处室 经济运行处 工作人员 徐惠明 陆 寅 负责人 周敏浩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未定,根据国家统一要求 
受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13室,邮编:200003,电话:63119338、63212810-2625、6311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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