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 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乡住宅建设的实施者 , 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的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重要经济部门。建筑业的改革开放 , 对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 , 实现我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的发展 战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二十年 , 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 建筑业发展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 工程质量稳中有升 , 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和增加值持续增长 ,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 , 1998 年 - 2001 年 , 全国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为 7.29%, 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速度为 11.64%, 高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 (GDP) 同期增长速度 (6.98%), 建筑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稳定在 6.6% - 6.7% 之间 , 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中居第 4 位 ( 在工业、农业、商贸业之后 , 交通运输通讯业之前 ) 。 2002 年国内生产总值跃上 10 亿元的新台阶 , 比上年增长 8%, 其中 , 建筑业实现增加值7047 亿元 ,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 6.9%, 比上年提高 6.2 个百分点。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 , 由建筑业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占 65% 左右 , 较好地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乡住宅建设的任务 , 完成的大型项目有京九铁路、内昆铁路、上海金茂大厦、黄河小浪底枢纽工程、三峡工程等。这些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 , 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 改善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我国建筑业的对外开放
建筑业是我国八十年代实行改革政策后最早开放的行业之一。从 1984 年开始 , 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 改变了过去的由政府行政分配任务的做法 , 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 为有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包工程提供了条件。 在以后的十多年里 , 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 确定了改革开放后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市场准入标准。
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基本状况是 , 在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引导下 , 境外承包商开始进入中国建筑市场。 其主要表现在以外国企业身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
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情况来看 , 据建设部统计 , 在 1998 年至 2000 年两年间 ,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境外建筑业企业 ( 包括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资质证书 ) 共有 136 家 , 分别来自 15 个国家和地区 , 其中香港公司企业最多 , 超过总数的 50.74%, 第二位是日本 , 有 18 家企业 , 占 13.2%, 其余的均为 10 家以下 。至 2002 年底 , 取得建设部颁发的跨地域承包工程资质证的有 11 个国家的建筑企业 , 共 78 家。从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数量来看 , 香港公司虽然数量较多 , 但承包工程额并不是很大 , 所做的项目基本以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为主 , 多为分包项目 , 工程总承包方式并不多。日本公司数量其次 , 承包的工程项目基本以日本投资工程项目为主。而美国、日本、德国的建筑公司 , 都为世界知名大型承包商 , 在全球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排行榜上有名 , 例如美国的柏克德、福陆丹尼尔公司 , 日本的大林组 , 清水建设 , 德国的旭普林等 , 这些承包公司的数量不多 , 承包工程的项目数量也较少 , 但工程承包额很大 , 且多采取项目管理以及总承包方式。
由于我国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有限制 , 因此 , 以上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承包的工程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项目上 :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商投资的大型工业项目、外商投资的高档楼宇总承包项目 , 日本、韩国的民间投资项目 , 业主与承包商有特定的合作关系 ( 因生产技术秘密等原因 ) 以及使用特殊进口施工设备项目 ( 在疏浚、地下等工程中 , 使用国外大型高科技施工设备项目 ) 。
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来看 , 一共有 1000 家左右 , 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等经济发达及沿海开放地区 , 西北部地区相对比较少。外方投资者主要来自 26 个国家和地区 , 香港为最多 , 其次为美国、台湾地区、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由于我国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上的相关材料、技术、工艺等能力不强 ,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 , 国内的高档楼宇、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越来越多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其材料、技术、管理等优势 , 承包工程项目四分之三集中在装饰装修的工程承包项目上 。而从其级别上看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多集中在二级资质的企业 , 主要定位于从事中小型工程的专业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工程活动上 , 这同一级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过高也有关。
三、中国加入 WTO 后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
1 、加入 WTO 有关建筑领域的承诺
根据 WTO 的分类标准 , 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内容。在具体谈判部门分类中 , 建筑业属于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部门。 我国的具体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
(1) 关于市场准入 :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 , 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 WTO 后三年内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以下工程
A. 全部由外国投资或拨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B. 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项目。
C. 外商投资等于或超过 50% 中外合营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少于 50% 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项目。
D. 由中方投资 , 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项目 , 经省级政府批准 , 可以由中外建设企业联合承接。
(2) 关于国民待遇 :
我国承诺 , 中国加入 WTO 后 3 年内取消对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非国民待遇限制 , 即取消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以下两条限制 :
一是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与国内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有微小区别 ;
二是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
2 、加入 WTO 后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
根据以上承诺内容 ,2002 年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了第 113 号令《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 , 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上两个法律规定 , 在法律层次上确定了加入 WTO 后我国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承诺。该规定已经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在建筑业方面 , 中国提前履行了加入 WTO 承诺。
四、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比较
从现行规定上看 ,113 号令同我国加入 WTO 前建筑市场准入政策主要有以下区别 :
1、113 号令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 取得资质后承包工程地域不受限制。而过去建筑市场准入政策中不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需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 承包工程地域受到限制。
2、113 号令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 , 承包工程活动不受限制。取消了过去建筑市场准入政策中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过高、有义务承揽一定比例外资项目的规定。
3、外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较过去有所放开 , 除保留原有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外 , 还放开了“外资等于或超过 50% 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现行规定对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就位中有关人员职称和资格认可问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待遇。
五、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资建筑企业的影响
从我国入世后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中可以看出 , 加入 WTO 后的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较以前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更加规范 , 更加体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 同中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融为一体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建筑业涉外经济法规 , 改变了过去市场准入政策中对外国企业资质审批程序阶段设定的不合理部分 , 同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脱离 , 无法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 以及由于外国企业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身份而不能有效的享有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等优惠 , 某些合同纠纷由于法律冲突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等问题。 并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产生积极作用 :
1、加入 WTO 后的对外开放政策更加鼓励有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由于过去的建筑市场准入政策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 因此 , 外国企业只能以境外企业的身份在国内进行工程承包 , 而不能通过设立企业的方式在国内长期稳定发展。根据我国入世承诺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 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长期在中国市场发展的机会。虽然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受到限制 , 但由于我国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 , 外商独资企业可承包市场范围仍然很大。
据统计 , 截止 2002 年 12 月底 , 全国共批准了外商投资企业 424196 个 , 合同外资 8280.60 亿美元 , 实际使用外资 4479.66 亿美元。我国利用外资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 , 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 , 这对于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及在资金、设备、技术方面占有优势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来说 , 无疑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虽然目前的建筑业资质标准比较严格 , 但对致力于中国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来说没什么影响。
2、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来说 , 承包工程机会增多。入世后 , 我国将按照加入 WTO 的承诺取消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公司按投资比例承包同等比例的中外合资工程的限制 , 承诺取消在中外合资、合作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高于国内同等资质建筑业企业的限制。中外合资、 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不受限制 , 中方合作者将通过合资合作的机会向外方合作者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 外方的合作者也将通过合资合作扩大其市场占有量 , 因此 , 入世后的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对于中外合作者双方来讲是一个互惠互利的政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凭借其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的优势获得的市场中的信誉 , 将使今后的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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