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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规定(1)纺织品、服装、皮草产品及皮革服装
更新时间:2003/9/14 21:09:41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1355
产品
纺织品、服装、皮草产品及皮革服装
进口规定
贸易文件
商业发票,以美元标示产品的到岸交货价
提单/空运提单/货物收据,须出具正式签署的正本,并附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产地来源证或表格甲(若产品可享有优惠税待遇〔即优惠关税或世贸组织税率〕,中国及香港均享有优惠税待遇)
装箱单
进口证(配额项目)
配额:无
标签:标签须注明纤维成份、护理指示及制造商名称;JIS标志属自愿性质
产地来源标志:必须附有
税项:进口税+5%消费税
临时免税进口证:承认
1.1须注意事项:
港产纺织品和服装可无限量输往日本,但须先向香港工业贸易署办理出口签证手续。
日本对进口服装基本上不予管制,也没有规定进口配额或订明文件要求。
《日本度量法》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及装运单据必须以公制作为产品的重量及计量单位。
1.2标准及标签规定
根据《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所有纺织制品必须附有标明产品纤维成份和制造商名称的标签,以及注明缩水可能性、防燃性、洗涤及其他护理方法、尺寸、耐潮性等资料的标签。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订定了服装产品的尺码标准,但《家庭用品品质标准法》则没有关于尺码标签的条文。厂商乃基于自愿性质遵守JIS标志的规定。
1.3关税及税项
针织服装的进口税率(优惠税率或世贸组织税率)是0%至13.9%;非针织服装的进口税率(优惠税率或世贸组织税率)是0%至15%。
1.4联络机构
查询《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事宜,可与日本通商产业省产业政策局联络,电话:81(03)35011511;或与日本纺织品进口商协会(JapanTextilesImporters'Association)联络,电话:81(03)32700791。
1.5皮草产品及皮革服装
除了《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毛皮及皮草产品不准进口外,其他皮草及皮革服装均没有受特别的法律规管。皮草产品可免税进口。
皮草产品必须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产地来源及制造商名称。在产品名称方面,须列明所用皮草种类,并采用日本皮草协会《产品名称标签指引》的产品种类标准名称。
根据《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皮革服装必须附有标签。凡含有50%或以上皮革成份的缝制产品必须标示材料成份、使用须知、服装尺码等资料,例如附贴ALCA标志。ALCA标志是全日本皮革服装协会(ALCA)订立的标准,供厂商自愿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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