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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规定(5)药用制品

更新时间:2003/9/14 10:14:31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8313
产品  

药用制品 

进口规定

  贸易文件


      商业发票


      提单/空运提单


      产地来源证


      装箱单


      检验证明书


      进口证


      按照买家指示

配额:无

标签:需要

产地来源标志:必须附有

税项:进口税+增值税(由0%起,视不同进口国而异)

5.1须注意事项:


输往欧盟成员国的产品必须符合当地的规例。


厂商宜密切留意欧盟的标签规例及标准。不符合欧盟标志及标签规定的产品会被拒入境。


有关生物技术衍生药物或技术先进药物的进口申请及程序,可向欧洲药用产品评估署查询。地址:EuropeanAgency(EMEA)fortheEvaluationofMedicinalProducts,7WestFerryCircus,CanneryWharf,London,E144HB,UK;电话:44(171)4188400;传真:44(171)4188416。

5.2标准及标签规定


药用产品必须附有标签。根据欧盟的指令,药用产品的外部包装必须印有以下详情:


该药用产品的名称(首创名称、商标或制造商名称),之后注明该产品的通称(相等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国际非专有名称或该产品的常用通称);


每种有效成份的品质和数量;


药用制品的形式及其成份的重量、体积或剂量数目;


所有已知其作用并已列入欧盟指令有关指引内的各种赋形剂名称;若是可注射的产品,或是作局部或眼部治疗的制剂,必须列出所有赋形剂名称;


使用方法;


附有警告语句,注明该药用产品必须贮存于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视需要附加警告语句;


产品的失效日期;


注明特别预防措施,指示应如何贮存未用完药品或该药品衍生的废物;


持有批准证书可在欧盟市场销售该产品的人士名称及地址;


该产品的销售批准书编号;


制造商的批量编号;


使用说明。

5.3关税及税项


香港及中国制的药用制品进口欧盟免缴关税。


进口欧盟的药用制品更可享有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最低为0%,最高也比正常增值税率低5%,例如输往英国的药用制品就完全免缴增值税。

5.4联络机构


有关药用产品规范化的资料,可浏览欧盟网站,网址: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s06016.htm


如想了解供人畜使用的药用产品的批准和监管程序,可浏览欧洲药用产品评估署(EuropeanAgencyfortheEvaluationofMedicinalProducts)的网站,网址: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l211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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