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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规定(4)食品
更新时间:2003/9/14 10:12:00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8524
产品
食品
进口规定
贸易文件
商业发票
提单/空运提单
产地来源证
装箱单
检验证明书
进口证
按照买家指示
配额:无
标签:需要
产地来源标志:预先包装食品必须附有产地来源标志
税项:进口税+增值税(介乎0%至低于增值税率5%之间,视不同进口国而异)
临时免税进口证:接受采用
4.1须注意事项:
进口欧盟的所有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的卫生及植物检疫规例,并须严格遵守个别成员国卫生当局订定的证明书规定。
欧盟颁布了多项保障消费者的指令,范围涵盖会与食品接触的制品、在食品中使用甜味剂、添加剂等。
输往欧盟国家的动物产品及食品必须附有进口国规定的卫生证明书(或兽医卫生证明书)。
4.2标准及标签规定
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的食品标签、添加剂、调味品及包装法例。
产品标签必须载有以下资料:(1)产品销售者的名称和食品成份;(2)若是预先包装食品,必须列明食品的净数量(重量和份量必须以公制标示);(3)注明食品的保质期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4)注明特别贮存方法或使用方法;(5)制造商/包装商或欧盟地区内销售者的名称/商号和地址;(6)产地来源;(7)使用说明(若不提供该说明,消费者便不知如何适当使用该食品);以及(8)含有超过1.2%体积酒精的饮品必须注明酒精的浓度。
包装食品必须附有「批量标志」。每种包装食品的批量由其生产者、制造商或包装商厘定,也可由欧盟地区内最先销售该食品的商号订立。
若产品的标签、说明或广告声称该产品有营养价值,产品便须附有营养成份标签。
新颁布的标签及营养规定规管声称可代替进餐的减肥产品。根据规定,这类产品必须附有标签,注明产品的食物成份(蛋白质、脂肪、纤维素、维他命、矿物质等)、总能量、含量、轻泻效果,以及必须注意保持适量的液体摄取。
由2000年4月10日开始,欧盟委员会EC50/2000对基因改造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实行新的标签规定。受修例影响最大的香港出口食品饮料、冷冻食品如点心,及各式酱油等。修例对使用添加剂与调味品的食物有1%的容忍限度,如任何食物成份含有超过1%的基因改造含量,便需在标签上明显标示。
修例列明下列两种食品标签方法:
在含基因改造成份的添加剂或调味品的成份标示后列明「经由基因改造制成」;或
在含基因改造成份的添加剂或调味品的成份标示后加上星号标志,并在注解上以相等于成份标示的字型尺码显示。
此外,新的标签要求包括:
须告知消费者有关食品的成份组合与营养价值。
某些食品添加剂或调味品内的物质可能会影响某类人士健康的警告字句。
某些食品添加剂或调味品内的物质可能会引起道德问题关注的警告字句。
这旨在向消费者清楚说明食品的营养资料,并确保检查人员可以正确可靠的数据查核。至于食品的「最终消费者」,则扩展至餐厅与医院等大量消费食品的机构。
所有食品的研制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及安全标准。
酒精饮品的销售有限制,例如在欧盟销售的威士忌每一份量须至少含有40%酒精浓度。
由1993年1月1日起,凡附有铅制薄金属盖子的密封容器不可用来盛载食品。
4.3关税及税项
进口欧盟的食品可享有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最低为0%,最高也比正常增值税率低5%,例如输往英国的食品就完全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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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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