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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规定(1)纺织品及服装

更新时间:2003/9/14 10:03:54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9970
产品
 纺织品及服装
进口规定


 贸易文件

    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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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地来源证

    装箱单

    进口证

配额:需要

标签:需要

产地来源标志:自愿性质

税项:进口税+增值税(介乎15%至25%之间,视不同进口国而异)

临时免税进口证:接受采用

1.1须注意事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及服装协议》,若干类源自香港或中国内地的服装及纺织产品受欧盟的进口配额限制。


欧盟市场的受限制服装及纺织品清单,详见本系列丛书第一册《进出口程序》第8章「香港的纺织品管制政策」。


由1998年1月1日起,输往欧盟的梭织布匹、针织泳衣、针织及梭织女装或女童滑雪服装不再受数量限制。

1.2标准及标签规定


厂商宜密切留意欧盟的标签规例及标准。不符合欧盟标志及标签规定的产品会被拒入境。


由两件或以上含不同纤维成份衫片缝制成的纺织产品,必须附有注明每件衫片纤维成份的标签。


欧盟指令订明下列产品必须附有成份标签:腰封制品、浸蚀印花纺织品、剌绣纺织品、附有不同纤维制成的纱芯和盖罩的纱线、天鹅绒和长毛绒纺织品、铺地制品和地毡。


欧盟成员国可能要求进口的产品附有以本国文字标示的标签和标志。


纺织产品的环保标志准则适用于纺织服装、室内纺织品,以及用于制造纺织服装或室内纺织品的纱线和布料。该准则包括:(1)纤维类别;(2)管制若干类纤维,例如某些人造纤维的锌含量;(3)棉花的除害剂水平;(4)排入空气中的废气和有关的毒性问题;(5)生产过程和所用化学品;(6)生产过程中可容许的漂白、脱色、染色水平;以及(7)产品销售后的合用程度(包括货品洗水后的不退色程度及日晒下的不退色程度)。


不符合《欧盟指令97/37/ECC》规定的纺织产品可能不获准在欧盟销售。


该指令涉及只含纺织纤维的纺织产品、按重量计含有至少80%纺织纤维的产品,以及下列按重量计含有至少80%纺织成份的产品,例如家具、雨伞、太阳伞、铺地制品、床垫、露营用品、鞋履的暖脚夹里、手套、无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至于羊毛产品,纤维杂质的技术容许限度是0.3%。


由1996年起,德国禁止生产、进口及销售若干类有含偶氮染料成份的消费品,包括纺织品。


欧盟禁止进口用钢钳夹脚捕兽器捉获的动物制成的皮草,但来自中国内地的产品不受此限制。

1.3关税及税项


香港及中国内地享有欧盟共同对外关税的传统税率(即最优惠国待遇)。中国内地更是欧盟普及特惠税制的受惠国,但由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制的服装、已缝合的纺织制品及皮革和毛皮制品不再享有普及特惠税优惠。


在进口税方面,雪褛、短外衣、成套服装和长裤是13%;恤衫和女装松身恤衫是12%至13%;内衣和睡衣是12%至13%;梭织棉布是9%。



欧盟向中国内地制造的梭织聚烯烃袋和手提袋征收反倾销关税,税率是102.4%。

1.4联络机构

有关欧盟的一般资料,可在EUROPA网站上取得,网址:http://europa.eu.int/index.htm;如需纺织品配额规定及使用率方面的资料,可浏览:http://sigl.cec.eu.int/;如想了解欧盟的纺织品贸易政策,可浏览:http://europa.eu.int/comm/dg01/pol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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