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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规定(1)纺织品及服装

更新时间:2003/9/14 9:13:33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14350
产品
纺织品及服装 进口规定
贸易文件

商业发票

提单/空运提单/承运人证明书

装箱单

特别货品进口证

出口证盖有签证印章

配额:需要。出口前在出口国取得。

标签:需要①

主标签

成份标签②

护理标签③

产地来源标志:必须附有
税项:进口税④+2%至10%销售税(视不同城市、不同州而异)

临时免税进口证:接受采用


①请参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纺织品、羊毛及皮草材料标签规定,网址:http://www.ftc.gov/。

②请参考《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规定及规例》。

③请参考《纺织服装及某类布匹护理标签(修订本)》。

④请参考美国海关总署就个别类目产品征收的进口税;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rulings/harmoniz/index.htm。

1.1须注意事项:


由1998年7月1日起,美国海关对纺织品及服装实施新的产地来源规定。大体上,该新规定将服装产地来源的定义由服装裁剪所在的国家,改为服装缝合所在的国家。有关纺织品、毛织品及毛皮制品的商业指南,可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网址查询:http://www.ftc.gov/ftc/business.htm.

为打击非法转运(潜水货),美国海关推行了不少新措施,包括美国和香港两地合作实地视察工厂、增加交换情报,以及加强执法行动。在1999年12月,香港有300多家公司被指称「有采取引致非法转运服装的行动,证据确凿」。这些列入黑名单的公司日后必会被美国进口商要求提供额外的产地来源证明文件。

保证金规定:

美国海关于1997年6月5日发出有关保证金规定的指令。根据该指令,由1997年7月1日起,所有纺织产品,不论产地来源,其进口商均须缴交相当于本身在上年度从世界各地输入美国的纺织产品总值2%作为保证金,最低限额为0.5美元,最高为3,000万美元。

若进口商被发现参与非法转运,该保证金额便须提高,在标准规定的2%之外,再加其上年度进口总值的1%至5%。

1.2.标准及标志规定

凡进口美国的纺织品、羊毛及皮草产品,必须附有美国的《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羊毛产品标签法》及《皮草产品标签法》规定的盖印、签条、标签或标志。

纺织品、羊毛及皮草产品的标签规定包括:注明产地来源;注明制造商、供应商或进口商的名称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的登记编号(RN);附有向美国专利局登记并已交联邦贸易委员会存档的商标;产品中纤维成份的重量百分比(少于5%的纤维成份则毋须列出);注明用于制造皮草的动物名称,不论该皮草是否经过漂白、染色或着色;护理标签。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承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76:1989:纺织品人造纤维通称」订明的纤维通称及纤维制品定义。换言之,尽管FTC与ISO对某些纤维的称谓各有不同,但只要是FTC认可的名称,厂商均可使用。举例来说,ISO认可“viscose”(人造丝)这个名称,厂商可以之作为某种形态的“rayon”(人造丝)纤维的另类通称;“elastane”(弹性纤维)一词也可用来代表“spandex”(聚氨基甲酸乙酯弹性纤维)。

所有成人及儿童服装必须符合根据《易燃布料法》制定的「纺织服装易燃性标准16CFR1610」。此外,美国又制定了睡衣易燃性标准,目的是保护儿童免遭烧伤。因此,美国进口商或会要求供应商申明其产品已按照订明的程序完成合理及典型的测试。有关《易燃布料法》的详情,可致电(301)5040400,内线1370查询。

澳洲、香港、新西兰、新加坡、台湾及美国于1997年11月19日在东京签订了《互相认可协议》,目的是免除货品进口不同国家时需要重新测试。根据该协议,缔约国互相承认经缔约国认可实验室批署的测试报告及校正证明书。

1.3出口签证规定

部分类目的港制或中国制纺织产品进口美国,受纺织协议实施委员会订定的进口配额限制。


美国市场的受限制服装及纺织品清单,详见本系列丛书第一册《进出口程序》内的「香港的纺织品管制政策」。


输往美国的纺织品须附有出口签证,由出口国政府在产品的发票或出口证上盖印,以示认可。此签证制度旨在管制输往美国的纺织品,以及禁止纺织品擅自进口美国。无论是受配额限制或不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均须附有签证,但该签证并不担保有关的货品必定获准进入美国。

1.4关税及税项
针织或织男装或男童服装
3.8%-33.8%

针织或织女装或女童服装
3.0%-33.8%
非针织或织男装或男童服装
2.1%-29.0%
非针织或织女装或女童服装
2.1%-29.0%
针织或织婴儿服装及服装饰品
4.5%-33.8%
非针织或织婴儿服装及服装饰品
2.1%-29.9%
运动套装
16.4%-29.5%


1.5联络机构

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指南内的纺织品、毛织品及毛皮产地来源规则、标签法及申请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出的登记编号(RN)),地址:FederalTradeCommission,CRC-240,Washington,DC20580,USA电话:(202)3262222;网址:http://www.ftc.gov/ftc/business.htm。

如想取得输往美国的受限制纺织品清单及了解进口配额最新情况,可联络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辖下的纺织品及服装办公室,地址:OfficeofTextilesandApparel,InternationalTradeAdministration,USDepartmentofCommerce,RoomH3100,14thConstitutionAvenue,NW,Washington,DC20230,USA;电话:(202)4823400;传真:(202)4820858;网址:http://otexa.ita.doc.gov/。

美国其他纺织品及服装商会如下:美国服装制造商协会(AAMA);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学会(ATMI);美国纤维制造商协会(FiberSource);美国纺纱商协会(AYSA);国际工业布匹协会(IFAI);针织纺织品协会(KTA);全国针织服装及运动服装协会(NKSA);北方纺织品协会(NTA);美国纺织品及服装进口商协会(USA-ITA);全国外衣及运动服装协会(NOSA);地址:240MadisonAvenue,12thFloor,NewYork,NY10016,USA;电话:(212)6863440;国际护手协会,地址:1101,17thStreet,NW,Suite1200,Washington,DC20036,USA;电话:(202)2969200;传真:(202)29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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