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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004年第5号公告

更新时间:2004/2/10 21:50:12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7656

    为加强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控,完善对海关监管货物承运企业及其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署令〔2001〕88号)和《上海海关关于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卡口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4年3月15日起,在下列监管区之间运输进口海关监管货物时,海关对厢式监管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系统(简称“GPS”)管理: 

  (一)从海运分拨货物集中监管区到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二)从空运进口货物集中监管区到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三)从空运货运站监管区到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二、监管车辆在进出上述海关监管区卡口时,其GPS车载设备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转。驾驶人员应主动出示《资格证》,配合海关做好施验封和GPS管理等工作。GPS运行不正常时,还需出示《汽车载货登记簿》。 

  三、海运分拨货物和空运进口货物集中监管区内相关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办理放货手续,并按通用分组无线业务(简称“GPRS”)要求规范操作,做到及时正
确向海关传送放货信息。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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