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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所放开

更新时间:2003/8/20 14:19:03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6584
 
    伴随着外商在中国投资的进一步深入,也为了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近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占合资公司的股份做出新的规定,最高可以达到合资公司的75%,而之前,最多不能超过49%。 
  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已于1月10起正式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 
  外经贸部人士表示,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中国将对外商投资国内的货物运输代理业逐渐放开。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入世后1年放开外商进入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控股权,4年后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 
  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该《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除在外商参股份额上的变化外,新《管理办法》还规定合资公司内,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外国合营者至少有1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2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该办法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业务内容范围 
  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的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特别指出的是,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分公司的设立标准 
  新的《管理办法》对外商开办分公司也做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销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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